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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与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文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鲍泽方、李大龙,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城北花园14栋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永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611号元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汤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男,该行赤壁支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文芳

书记员: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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