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鲍泽方、李大龙,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城北花园14栋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永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611号元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汤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男,该行赤壁支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文芳
书记员: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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