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
田源(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成某俊
山西中交翼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王镇(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
吴自闯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余琴
赤壁市公路管理局
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文某。
委托代理人田源,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某俊。
被告山西中交翼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山西翼候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儒国,山西翼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镇,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下称中交二航公司)。
负责人杨志刚,中交二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自闯,中交二航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保武汉公司)。
负责人胡书钦,太平洋财保武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琴,太平洋财保武汉公司员工。
被告赤壁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宋献东,赤壁市公路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成某俊、山西翼候公司、中交二航公司、太平洋财保武汉公司、赤壁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予以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韩婧
审判员:周军
审判员:周红珍
书记员: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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