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日勒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娜木海,系西乌珠穆沁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日勒玛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日勒玛因自行解决相关事宜,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日勒玛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敖日勒玛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收取1,000.00元由原告敖日勒玛承担。
审判员 沙日娜
书记员:敖世纪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