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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某某、胡某某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谢某某
胡某某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谢某某、胡某某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2)1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2)1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胡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孩,属违法生育,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谢某某、胡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的行为。
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2年12月5日对谢某某、胡某某作出攸计生征字(2012)1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收入9775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9775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955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9550元,合计39100元。
本院认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谢某某、胡某某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2)1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被执行人谢某某、胡某某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2)1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谢某某、胡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履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2)1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34100元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410元,由被执行人谢某某、胡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谢某某、胡某某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2)1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被执行人谢某某、胡某某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2)1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谢某某、胡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履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2)1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34100元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410元,由被执行人谢某某、胡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爱云

书记员:向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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