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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支行与刘某某、余娟、黄冈市双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行长。
被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余娟。
被申请人黄冈市双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余娟、黄冈市双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余娟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万象巴黎C2栋602室房屋一套,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余娟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万象巴黎C2栋6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鄂黄房预字(2009)029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 展 审判员 陈 林 审判员 林更生

书记员:胡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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