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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亮。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文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文亮偿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19,381.98元(该金额已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币种下同),利息、其他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李文亮承担。
事实和理由:李文亮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其利用该卡发生透支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李文亮催款,但李文亮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法院判令李文亮归还透支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19,381.9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提交的信息,无法确认李文亮的有效送达地址。另,针对李文亮身份不确定一事,经本院释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李文亮其他有效身份信息。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李文亮主体真实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盛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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