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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益丰投资有限公司诉林童、周某某、周某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抚顺益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景凤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娇,该公司职员。被告林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被告周某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诉称,2016年8月17日,被告在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林童与2016年10月28日还款本金5万元整,于2017年3月16日还款本金58997元,于2017年8月15日还款本金18471.73元,截止2017年11月16日该笔欠款及利息已累计至89345.27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72531.27元及利息,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后续利息按每天60元收取;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提交的证据并不相符,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被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抚顺益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童、周某某、周某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驳回原告抚顺益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返还原告抚顺益丰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凤敏

书记员:王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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