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抚顺市荣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景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琴,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君,系被告父亲。
原告抚顺市荣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抚顺市荣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荣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抚顺市荣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温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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