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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娜,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5月5日,住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迪
书记员: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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