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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基石建材有限公司诉刘永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抚顺基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黄丽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虎,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永川,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抚顺基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基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基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抚顺基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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