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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石兆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卢兴,该公司员工。
被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佳楠
书记员:宋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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