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等与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曹某某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物业服务费1,166.00元及滞纳金1,469.16元,合计2,635.16元;2、诉讼费由曹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泰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签订合同后,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尽职尽责为业主服务,被告曹某某2016年4月1日至今未交物业费,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现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曹某某给付其一年物业费11,166.00元及滞纳金1,469.16元,合计2,635.16元。曹某某辩称,我确实在抚松镇XX室居住,2011年入住该小区,房屋面积97.21㎡,从2016年4月1日至今未交物业费,物业费按每平方米5角计算。未交物业费的原因:1、我从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合同,也不知道由业主委员会的事,且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梅与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效系母子关系,该物业合同显示公平,损害了业主的利益。2、小区内存在管理问题,没有巡护,监控不修理,只有前门卫一人,楼道内灯泡是业主自掏腰包更换,院内不清雪除冰,楼道、窗台玻璃无人打扫。3、物业办公司改成了车库,业主不知道。4、我家在厢楼最南边,家里有老人小孩,半夜经常有汽车鸣笛,造成睡不着觉。5、我家在顶楼,经常棚顶漏水,前年漏水把电脑泡坏了,为此,2017年我自己出资1,400.00元购买防水材料并找3个工人帮忙进行维修好。6、化粪池堵塞也是由一个单元的住户每户出资2,000.00元进行清理。现物业公司如同意支付上述款项,我同意支付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曹某某系抚松镇XX室的业主,其住宅面积为97.21㎡。2015年4月1日,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与泰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约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曹某某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楼顶漏水及房屋下水管道损坏等为理由自2015年4月1日始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曹某某未交物业费滞纳金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
原告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对曹某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曹某某辩称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显失公平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方,有权基于提供服务的行为向物业服务的接受方主张收取必要的物业服务费,故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要求曹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曹某某辩称修楼顶的费用和维修下水管道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的主张,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物业公司应承担该维修义务,曹某某可持相关证据另行起诉维权。关于曹某某其他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需要指出的是,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的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故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应当在今后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业主的交流沟通,为业主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环境。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抚松县信某物业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1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增亮

书记员:姜雅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