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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赢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张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承某赢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钟宇
张生
张国兴(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承某赢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陕西营小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宇,住承某市。
被告张生,住承某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张国兴,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某赢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达公司)诉被告张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宇、被告张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承建御景国际公寓酒店项目,林运财是原告赢达公司第三项目部的负责人。林运财以原告第三项目部的身份承接上述施工工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本案中,被告受雇于林运财,在第三项目部承接的工程中先后从事力工、架子工的工作,与原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承建御景国际公寓酒店项目,林运财是原告赢达公司第三项目部的负责人。林运财以原告第三项目部的身份承接上述施工工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本案中,被告受雇于林运财,在第三项目部承接的工程中先后从事力工、架子工的工作,与原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邓立靖
审判员:崔海生
审判员:赵志旭

书记员: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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