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
孔润泽
陈某某
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家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润泽,该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
被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作出扬江国土(2013)罚字第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仙女镇陈甸村元坊组的13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楼房等建筑物。申请人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11月7日向其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2013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中的处罚事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扬江国土(2013)罚字第29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无法定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四)项 、第九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陈某某退还非法占用仙女镇陈甸村元坊组的13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楼房等建筑物的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扬江国土(2013)罚字第29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无法定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四)项 、第九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陈某某退还非法占用仙女镇陈甸村元坊组的13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楼房等建筑物的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蔡斌
审判员:姜俊
审判员:宫晓春
书记员:马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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