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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和力光电有限公司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扬州和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邮市府前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和力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扬州和力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和力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海峰
人民陪审员 武芙蓉
人民陪审员 谈增慧

书记员: 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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