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扬州和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邮市府前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和力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扬州和力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和力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海峰
人民陪审员 武芙蓉
人民陪审员 谈增慧
书记员: 杨丽娜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