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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2223民初2730号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音德尔路。法定代表人:孔祥海,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云某,男,35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于艳杰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白朝力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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