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扎兰屯市蘑菇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扎兰屯市蘑菇气镇中央街。
法定代表人:徐坤,镇长。
被告扎兰屯市吴某万某某种植农民合作社,住所地扎兰屯市蘑菇气镇敬老院南。
负责人:吴玉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兰屯市蘑菇气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扎兰屯市吴某万某某种植农民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兰屯市蘑菇气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双方现已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蘑菇气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免交。
审 判 长 李成立 审 判 员 李澍琦 人民陪审员 周鹏飞
书记员:于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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