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扎兰屯市日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
被告:宋某达,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扎兰屯市日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某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扎兰屯市日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某达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日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某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扎兰屯市日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英
书记员: 刘怡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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