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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某某
董云
张忠
邓厚先

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告董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扎兰屯市。
被告张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扎兰屯市。
被告邓厚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扎兰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董云、张忠、邓厚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0日以被告提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免收。

审判长: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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