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某某
张某某
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59元,免予收取。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59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崔翔
书记员:张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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