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扎兰屯市佳宇彩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植物油厂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大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海英,扎兰屯市兴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扎兰屯市佳宇彩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扎兰屯市佳宇彩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金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佳宇彩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04元,由原告扎兰屯市佳宇彩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翔
书记员:李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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