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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某某与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安市。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安市。

原告才某某诉被告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立革、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张及证据: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000.00元,有2016年8月12日被告出具欠据为凭。
被告抗辩及证据:原告所诉及为原告出具欠据属实。现没有钱,如果有钱可以先行垫付,自己是工长不是老板。庭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明确,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理应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借故推拖是不妥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才某某劳动报酬款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辛世杰

书记员:孙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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