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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明诉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戚某明
杜芃原(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原告戚某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现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杜芃原,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46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戚某明与被告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戚某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戚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某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戚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某明负担。

审判长:刘燕军

书记员:蔡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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