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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赛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4层1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杨盛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亚某新型屋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228号1幢9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50800024F。法定代表人: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敏,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赛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某新型屋面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理由为本案部分事实的认定需要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在审的另一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法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书记员代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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