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石首市南口镇古夹垸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吴传培,系石首市南口镇政府指定负责人。
被告:段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石首市南口镇古夹垸村民委员会、段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首市南口镇古夹垸村民委员会、段某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某某撤回对石首市南口镇古夹垸村民委员会、段某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卫国 人民陪审员 谢思龙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书记员:吴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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