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甲。申请人惠某某。
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7年10月10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龙甲、惠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詹宏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一:财产分割:无。二:子女抚养:婚生长子龙某乙,现年10岁,婚生次子龙某丙,现年4年,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们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婚姻存续期间有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詹宏伟
书记员: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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