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徽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乡**村**组,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皖J****5东风商务车来到黄山市徽州区**镇**小区对面金某某户,在金某某户猪圈内盗取两只白色猪仔,次日将两只猪仔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方某某。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皖J****5东风商务车来到黄山市徽州区**乡**村**组,在蒋某某户猪圈内盗取两只黑色猪仔,并将猪仔带回家圈养。

经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四只猪仔认定总价格为人民币5600元。2020年4月29日,被盗四只猪仔均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猪仔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圣瑾

检察官助理:王  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599****。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