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乡**村**组,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皖J****5东风商务车来到黄山市徽州区**镇**小区对面金某某户,在金某某户猪圈内盗取两只白色猪仔,次日将两只猪仔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方某某。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皖J****5东风商务车来到黄山市徽州区**乡**村**组,在蒋某某户猪圈内盗取两只黑色猪仔,并将猪仔带回家圈养。
经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四只猪仔认定总价格为人民币5600元。2020年4月29日,被盗四只猪仔均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猪仔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圣瑾
检察官助理:王 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599****。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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