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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微旭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裕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擎,上海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豆满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修财。
本院在审理微旭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豆满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豆满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8,926.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豆满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8,926.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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