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毛某某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徐某诉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
审判长:张乐
书记员:赵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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