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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徐某
毛某某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徐某诉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

审判长:张乐

书记员:赵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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