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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灵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予查明,被上诉人张某某系朔州市应县户籍,其在原审中主张承包的林木受损,但其在广灵县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林木及铺设铁丝围栏,是否合法应予审查。综上,在查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元予以退回。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马剑峰代理审判员马祖荡代理审判员王利东

书记员: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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