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疆轮台县人,公司职员,现住轮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轮台县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轮台县团结北路9号院法定代表人陈志立,系公司副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利军,系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红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廷新,系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全、轮台县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1、关于程序问题,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调取一审庭审现场的视频资料,称在一审开庭时只有一个法官在审理,而判决书显示的合议庭成员是三个人名字。经本院核实一审案卷,确认一审合议笔录上没有合议庭成员的签字,该案是否合议庭成员评议后做出的裁判,无法确定,故一审审理程序存在不当之处。2、本案双方争议的借款本金到底是200万元,还是237万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里确定的数额2591436元里是否含利息,怎样计算的利息,原审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另一审查明的,上诉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上诉人偿还过100万元,该100万元是否在《还款协议》数额中予以扣减,是扣减的利息,还是折抵本金?经本院二审询问被上诉人如何计算利息问题,被上诉人称从借款237万元后到2015年形成还款协议时给上诉人计算过利息(按月息3%计算),上诉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上诉人偿还的100万元是否是这期间的利息,如是利息是否超出法律规定计算利息的标准。综上,本案发回你院重审时,对上述问题予以注意和认真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某全、轮台县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34.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那 木 贞
审判员 杨 奇 志
审判员 东格日甫
书记员: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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