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淑琴,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酒厂东路10居委1组10号。
被执行人:刘继东,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申请执行人徐淑琴与被执行人刘继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继东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淑琴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才
书记员: 王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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