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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告大连市规划局甘某某分局、第三人徐某某撤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某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祥,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裕,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临时负责人汤凯,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冬娜,女,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大连市规划局甘某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甘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迟旭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女,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连市甘某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告大连市规划局甘某某分局、第三人徐某某撤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 陈莹莹
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
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

书记员: 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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