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某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祥,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裕,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临时负责人汤凯,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冬娜,女,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大连市规划局甘某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甘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迟旭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女,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连市甘某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告大连市规划局甘某某分局、第三人徐某某撤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 陈莹莹
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
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
书记员: 孙亚楠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