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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
  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
  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元;2.判令两被告就单方面解除原告的旅游订单向原告道歉。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在“携程旅行”APP上购买了“意大利、瑞士、法国12日跟团游(四钻)”2人旅行,并且支付了全款30,700元。2019年4月10日,携程客服称原告购买的6月6日的双人行程不能成团,要原告购买其他产品,后原告收到了取消旅游订单的短信。原告全家人为此行程准备很久,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携程单方解除订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虽然登记在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幢XXX-XXX室,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及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市长宁区,且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俞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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