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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检诉刑诉〔2019〕11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由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詹某某的朋友“某涛”(具体姓名不详)将一支自制猎枪交给被告人詹某某藏放。

2019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与殷某某因园地发生纠纷,被告人詹某某持该自制猎枪在徐闻县迈陈镇昌奉上村戏楼前陶国进的小卖部门口处追赶殷某某,后被现场群众拦阻。

2019年10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詹某某抓获,并追回该自制猎枪。经枪支鉴定,该枪形物体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枪支鉴定文书指认笔录及照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且持枪支在公共场合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建议将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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