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钟声
书记员:饶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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