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本院收到徐某某以邳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为起诉人落实退休养老待遇,赔偿起诉人自1999年5月以后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事实和理由:1965年,由邳县人民政府牵头,邳县教育局、多管局、卫生局联合把原邳县赵墩农业高中两个高中班改办为畜牧、卫生两个中等专业技术班,学制三年,毕业后作为大集体人员分别分配到各公社畜牧兽医站、卫生院工作。卫生班学员被卫生局分配到各公社卫生院,畜牧班学员在各兽医站实习后就在各兽医站工作。畜牧班学员在1970年由邳县农业局颁发了毕业证书,并被主管局(多管局)纳入了局编制。在以后工作期间,起诉人又先后领到省、市颁发的技术合格证、技术职称等证件。起诉人原先在邳县白埠乡工作,1988年被市林牧渔业局调到徐塘乡兽医站工作,于1999年5月农口改革时被徐塘乡以“主管局聘用的临时人员”被清退。当时只是口头传达,啥文件也没给,也未给一分钱。1994年,人事局组织入编考试时,说起诉人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不准参加考试,因此未被人事局纳入编制。1999年农口改革时,邳州市委、市政府的文件及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的文件内容、精神,起诉人全不知晓。起诉人自农改被无故清退回家后,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后得脑梗,致使现在言语不清、行动不便。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为起诉人落实退休养老待遇,解除精神痛苦,使起诉人能够安度晚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徐某某要求当地政府落实其退休养老待遇问题,属于徐州市镇级农业服务体系改革工作遗留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涛 审判员 张洪源 审判员 顾开龙
书记员:翟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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