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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子联,职务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成荣江,职务区长。

上诉人徐某某因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3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牟敦会
审判员  孙志梅
审判员  滕焕章

书记员:曹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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