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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子联,职务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成荣江,职务区长。
上诉人徐某某因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3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牟敦会
审判员 孙志梅
审判员 滕焕章
书记员:曹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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