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树军
书记员: 张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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