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徐某某
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鲁山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又名徐亚宾,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鲁山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城东关大街老汽车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国良,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鲁山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汽车运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涉案火灾事故作出“起火部位为徐某某租赁房屋旧车间建筑西北角窗台处,起火原因为起火直接原因不明。”的认定可以看出,起火是从徐某某租赁的房屋处发生的,殃及到刘某某所使用的房屋,造成房屋及房内货物、生活用品等被烧毁。徐某某作为起火点房屋的租赁和使用人,其对该房屋负有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原审推定徐某某对本次火灾事故发生有过错,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虽然汽车运输公司为发生火灾房屋的所有人,但是该房屋是由其他人员占有使用,徐某某从该人员处租赁后并使用多年,该房屋的管理和安全等义务应有徐某某承担,因此,汽车运输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鉴定问题。虽然徐某某对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原审采信该鉴定结论没有不妥。
综上,徐某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涉案火灾事故作出“起火部位为徐某某租赁房屋旧车间建筑西北角窗台处,起火原因为起火直接原因不明。”的认定可以看出,起火是从徐某某租赁的房屋处发生的,殃及到刘某某所使用的房屋,造成房屋及房内货物、生活用品等被烧毁。徐某某作为起火点房屋的租赁和使用人,其对该房屋负有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原审推定徐某某对本次火灾事故发生有过错,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虽然汽车运输公司为发生火灾房屋的所有人,但是该房屋是由其他人员占有使用,徐某某从该人员处租赁后并使用多年,该房屋的管理和安全等义务应有徐某某承担,因此,汽车运输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鉴定问题。虽然徐某某对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原审采信该鉴定结论没有不妥。
综上,徐某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豆中银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