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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欧阳春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被申请人欧阳春生,男,成年,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上栗县楚峰出口花炮厂内)。

本院受理申请人彭某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3月17日发出(2017)赣0322民督1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欧阳春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欧阳春生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7年3月17日(2017)赣0322民督1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元,由申请人彭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易 建军

书记员::欧阳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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