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某明诉新乡市中心医院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彭某明
谭小红(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新乡市中心医院
王春香(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
李建华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小红,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谢振斌,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香,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院普外科医生。
申请再审人彭某明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6)卫滨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彭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新中民一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彭某明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145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彭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小红、被申请人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春香、李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鉴定的问题。鉴定结论是由鉴定机构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是目前判决结案的医疗纠纷案件几乎必经的程序。本案共进行过三次鉴定,三次鉴定均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并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合法,可作为证据使用。三次鉴定均分别指出中心医院对患者秦礼荣诊治过程中在行政管理、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和过失。特别是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对中心医院的整个诊疗过程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比例等逐一做了较为客观详尽的阐述。关于中心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中心医院在对秦礼荣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胆囊癌疾病、患方行为及医方行为三者因素对患者秦礼荣第二次手术治疗后经过一段时期发生死亡存在共同过错。申请人彭某明的母亲秦礼荣到中心医院就诊时已近耄耋之年,如果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话,完全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患者痛苦,也可以减轻其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本案中彭某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中心医院赔偿其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各种费用共计63989.1元,根据中心医院在对秦礼荣医疗中的过错程度,中心医院应承担彭某明要求的赔偿额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彭某明申请再审的部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6)卫滨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新乡市中心医院赔偿彭某明各项损失共计21329.1元整。
一审诉讼费2070元由彭某明负担518元,新乡市中心医院负担1552元;二审诉讼费1400元,由彭某明负担350元,新乡市中心医院负担1050元。第一次鉴定费8500元,第二次鉴定费6000元共计14500元,由新乡市中心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鉴定的问题。鉴定结论是由鉴定机构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是目前判决结案的医疗纠纷案件几乎必经的程序。本案共进行过三次鉴定,三次鉴定均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并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合法,可作为证据使用。三次鉴定均分别指出中心医院对患者秦礼荣诊治过程中在行政管理、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和过失。特别是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对中心医院的整个诊疗过程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比例等逐一做了较为客观详尽的阐述。关于中心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中心医院在对秦礼荣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胆囊癌疾病、患方行为及医方行为三者因素对患者秦礼荣第二次手术治疗后经过一段时期发生死亡存在共同过错。申请人彭某明的母亲秦礼荣到中心医院就诊时已近耄耋之年,如果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话,完全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患者痛苦,也可以减轻其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本案中彭某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中心医院赔偿其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各种费用共计63989.1元,根据中心医院在对秦礼荣医疗中的过错程度,中心医院应承担彭某明要求的赔偿额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彭某明申请再审的部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6)卫滨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新乡市中心医院赔偿彭某明各项损失共计21329.1元整。
一审诉讼费2070元由彭某明负担518元,新乡市中心医院负担1552元;二审诉讼费1400元,由彭某明负担350元,新乡市中心医院负担1050元。第一次鉴定费8500元,第二次鉴定费6000元共计14500元,由新乡市中心医院负担。

审判长:宋炉安
审判员:王锡刚
审判员:牛建华

书记员:汪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