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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恒,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仁,桐柏县司法局毛集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松,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负责人:张旭东,任总经理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620432XJ。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皓,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彭文某诉被告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文某对被告刘某某撤诉。
审判员 赵永林
书记员:唐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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