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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王某、金某与赤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王某
金某
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
陶亚妮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上述三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亚妮,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彭某某、王某、金某因与被上诉人赤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07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某、王某、金某所建私房与润通公司开发的房地产相邻。润通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将征用的洗鱼塘填平。彭某某、王某、金某以洗鱼塘填平后,致其房屋排水阻塞不畅,造成地下室长期被积水浸泡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裁定以彭某某、王某、金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某、王某、金某所建私房与润通公司开发的房地产相邻。润通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将征用的洗鱼塘填平。彭某某、王某、金某以洗鱼塘填平后,致其房屋排水阻塞不畅,造成地下室长期被积水浸泡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裁定以彭某某、王某、金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徐金美
审判员:陈继高
审判员:孙兰

书记员:胡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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