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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孙秀娟与殷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秀娟,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宇,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某某、孙秀娟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姜再民
审判员 赵明
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 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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