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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大成,男,1960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女,1962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大成诉被告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大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大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大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05元,由原告彭大成负担。
审判员 韩银芝
书记员:汪子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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