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定贵,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小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小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彩霞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定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受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49984.60元(其中:医疗费18677.24元,误工费11984.42元,护理费9758.34元,伙补费2180元,营养费6950元,交通费139元,医院担架服务费80元,打印费50元,拍照费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彭某某在其居住的钟祥市郢中镇罗家街一巷门前挖土,与邻居王某某发生纠纷,彭某某与王某某纠缠在一起,王某某之子王小某在家中看见后出来,用铁锹将彭某某的头部致伤。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在钟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8天,开支医疗费18677.24元。原告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被告王小某侵犯原告健康权的事实业经公安机关查明。关于王某某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健康权的行为,仅有原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且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中未记载王某某侵犯原告健康权,故原告无有效证据证实被告王某某存在侵犯原告健康权的行为。被告王小某因邻里矛盾,采用过激手段,致原告彭某某受伤,王小某存在较大过错,对彭某某的经济损失,王小某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故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被告王小某作为赔偿义务人赔偿有理,其请求赔偿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过高及不当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彭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作为赔偿义务人赔偿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彭某某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开支的医疗费票据2张,金额18677.24元,本院予以认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原告系城镇居民,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固定职业,应按照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9386元/年÷365天×138天=11110.32元予以认定。
3、护理费,应按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32677元/年计算,按护理人员一人计,护理时间以住院时间108日计算,即32677元/年÷365天×108天=9668.81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0元/天×108天=2160元,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5、营养费,原告主张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139天,其请求过高,应比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20元/天计算30日,计600元。
6、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39元、医院担架服务费80元,打印费50元,拍照费30元,均属合理性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2515.37元(其中:医疗费18677.24元、护理费9668.81元、误工费11110.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39元、医院担架服务费80元,打印费50元,拍照费30元),应由被告王小某赔偿原告80%,即34012.30元,余款由原告自负。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小某赔偿原告彭某某经济损失34012.3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小某负担900元,彭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彩霞
法官助理龚华 书记员刘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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