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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辉,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大道与明珠大道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永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峰,该公司安保科副科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路15号。
负责人:毕仁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大道248号。
负责人:孙贤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邹某某、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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