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
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应新国
况自友(湖北赤壁蒲圻法律服务所)
吕某
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
祝敏胜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应新国。
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下称联合保险赤壁公司)。
负责人樊启胜,联合保险赤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敏胜,联合保险赤壁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应新国、吕某、联合保险赤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长:韩婧
书记员:钱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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